武汉万峰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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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设计,中控室操作员应明确以下主要临时设施和场地的具体位置:
1)现场围栏(围栏)、出入口、现场临时道路;
2)给水管网(道路)和配水线路的敷设或架设方向和高度;
3)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仓库、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处、加工场地、固定动火场地、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入口,至少一个出入口应直接或通过场外临时道路与周围道路相连,并满足人员疏散、材料运输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现场办公、生活、生产、材料储存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不得相互混杂。施工现场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周转材料应分类堆放、存放。
4、固定动火场地不得布置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住宿用房、可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仓库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5、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其种类和性质设置仓库。
6、在建工程不设宿舍、锅炉房、食品加工间。
7、禁止在高压线下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临时建筑物和堆场。
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与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所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m,其他临时房屋、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建筑物和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3.2.2的规定。办公楼、宿舍成组布置时,可适当缩短防火间距,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组临时房屋不超过10间,组间防火间距不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3m。
(3)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房屋、可燃材料堆场、加工场的距离不小于5m,不大于40m;当施工现场周围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如果难以设置环形车道,则应设置在消防车道末端,其尺寸不小于12m×12m的返回场;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右侧设置消防车行驶路线指示标志;临时消防车道的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的交通压力和工作荷载。
3)以下建筑物应配备环形临时消防车道。当确实难以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时,除按本规范要求设置回流场外,还应按本规范要求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单栋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有10多个临时房屋成组布置。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建工程装修阶段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分组布置的临时房屋场地的长侧和在建工程的长侧;场地宽度满足消防车正常使用要求,不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净距不小于2m,不大于6m。